我国工时制度的优劣及改进方向 我国工时制度的优劣及改进? 我国工时制度的意义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企业用工可以实行标准职业时制、不定时职业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三种工时制,三者在岗位适用要求、职业时刻、加班费支付、休息权保障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区别。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和劳动者法制觉悟的加强,因超时加班职业而向企业要求支付加班费的劳动纠纷大量增加。
企业根据自身岗位或工种实行不定时职业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可以加大贵司用工的灵活性,节省企业的用工成本,现对这三种工时制度做一简要介绍: 一、三种工时职业制的规定 1、“标准职业时制”是按劳动者每日职业时刻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职业时刻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不定时职业制”是指因企业生产特点、职业独特需要或责任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职业时刻安排职业或因职业时刻不固定,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弹性工时制度。
对于实行不定时职业制的职工,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职工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采用弹性职业时刻等适当的职业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职业任务的完成。
3、“综合计算工时职业制”是针对因职业性质独特,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天然条件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职业时刻,平均日职业时刻安宁均周职业时刻应与法定标准职业时刻基本相同。
虽然综合计算工时职业制可以某一具体职业日或具体的一周的实际职业时刻超过8小时或40小时,然而在这个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实际职业时刻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职业时刻。
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职业时刻并按《劳动法》相关规定支付职工工资报酬。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职业制的企业可采用集中职业、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壮和生产、职业任务的完成。
二、实行不定时职业制和 综合计算工时职业制有独特的岗位或工种要求 1 、可以实行不定时职业制的岗位: (1)企业中的高质量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职业无法按标准职业时刻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职业性质独特,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职业独特需要或责任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职业制的职工。
北京市规定包括: (1)高质量管理人员; (2)外勤、推销人员; (3)长途运输人员; (4)长驻外埠的人员; (5)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6)可以自主决定职业、休息时刻的独特职业岗位的其他人员。
2 、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职业制的岗位: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职业性质独特,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天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职业制的职工。
北京市规定,综合计算工时职业制适用于: (1)因职业性质需连续作业的; (2)生产经营受季节及天然条件限制的; (3)受外界影响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 (4)因职工家庭距职业地点较远,采用集中职业、集中休息的; (5)实行轮班作业的; (6)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
三、三种职业制在职业时刻标准与延长职业时刻报酬计算方面的区别: 1、经批准实行不定时职业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职业时刻标准和月延长职业时刻标准的限制,即可以不受限于“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职业时刻,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独特缘故需要延长职业时刻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壮的条件下延长职业时刻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然而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职业制的,也不适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延长职业时刻工资的规定。
即“(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职业时刻以外延长职业时刻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职业,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职业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 关于在不定时工时在法定节假日被安排职业是否应支付加班费这个难题上,各地规定不同。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北京实行不定时职业制的职工在职业日延长职业时刻、休息日、法定节假日被安排职业,均没有加班费。
而《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职业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2、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职业制的,其综合计算职业时刻超过法定标准职业时刻的部分,应视为延长职业时刻,并应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职业时刻的工资。
3、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延长职业时刻应严格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不能按季、年综合计算延长职业时刻。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职业时刻以外延长职业时刻的,应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职业时刻的工资。
四、岗位实行不定时职业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必须由用人单位报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同意 1 、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北京市企业向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应当提交下面内容材料: (1)《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职业制和不定时职业制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外地在京分支机构提交法人授权书、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申请说明书,重点说明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需要实行独特工时制度的具体缘故,涉及的岗位、人数以及综合计算工时职业制的计算周期、职业方式和休息制度; (4)企业工会对实行独特工时制度的意见。
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应当提交实行独特工时制度涉及职工的联名意见; (5)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企业中的高质量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职业制,不办理审批手续。
民族和本市已规定实行独特工时制度的企业不再履行审批手续。
申请正式受理之日至许可决定作出之日一般不超过三十个职业日。
2 、行政许可的有效期 北京市规定,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实行不定时职业制企业批准的实行时限为一至三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职业制的企业在申报的岗位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批准时可以不规定实行时限,但因生产任务不均衡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职业制的企业,批准其实行时限为一至三年。
3 、重新申报的情形 北京市规定,经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实行不定时职业制和综合计算工时职业制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应重新申报: (1)企业法人名称发生变化的; (2)综合计算工时职业制或不定时职业制批准实行时限已满的; (3)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职业制和不定时职业制的工种岗位发生变化的; 北京市企业凡在2004年1月1日前已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职业制和综合计算工时职业制的企业,未在2004年12月31日前经企业注册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核准的,原审批决定一律废止,需要重新申请核准。
4 、协商与公示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职业制或不定时职业制,应当与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劳动者协商,企业的职业和休息制度,应向职工公示。
相关法律法规: 1、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职业制和综合计算工时职业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3、1995年01月01日实施的劳动部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2007年11月23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4、2005年7月8日实施的《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职业制和不定时职业制行政许可实施规定》; 5、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职业制和不定时职业制办法》。